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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妨害谈谈妨害公务罪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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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妨害谈谈妨害公务罪的应用.doc

上传人:2028423509 2016/8/10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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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妨害公务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其中, 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 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 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 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 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 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 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 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 4 款规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 页脚.. 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 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 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 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 第一, 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 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 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 公安人员, 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 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 2款、第3 款的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 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 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 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 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 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 都有权抓捕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