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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XX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11日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XX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XX开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老实守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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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平安管理机构和平安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平安管理责任制度、平安监视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平安操作规程等平安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以下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平安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