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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_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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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_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pdf

上传人:xcweywk961 2016/8/13 文件大小: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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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_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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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收稿日期:2010-11-24 作者简介:刘雅婷(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第23卷第2期 2011年4月沈阳大学学报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 Vol123, 文章编号:1008-9225(2011)02-0027-0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刘雅婷(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摘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0,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间接故意;危险驾驶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由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接连不断,而法院对这类案件却定性不一、量刑悬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伟明案终审判决之后,立即出台了一个5通知6,要求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我们仍然要问: 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是否是间接故意亦或是轻信过失,危险驾驶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一、法条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规定在我国 5刑法6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中,本罪与放火罪等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置于分则第二章的首要位置,这说明这是一类危害公共安全的最为严重的犯罪。第114条是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0是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和造成了轻微的后果,这说明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引起了巨大的社会恐慌, 严重降低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构成第114条所规定的犯罪,以出现某种危险状态为已足,是一种危险犯。理论上将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前者是指社会观念上有侵害法益大的可能性的被类型化的犯罪,后者是指以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要的犯罪[1]。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0。对/其他危险方法0要结合/危害公共安全0以及/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0 来理解。所谓/其他危险方法0中的/其他0是指1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o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如果构成刑法分则第二章其他法条规定之罪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2]。所谓/危险方法0,一般认为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0 [3]/危险方法0在社会观念上应当与放火等方法具有危险的相当性,这是本罪的核心属性。危险有轻重缓急之分,故此可以从危险强度和危险程度两方面理解危险方法的危险性。(1)危险强度上的极强的破坏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等罪作为一类最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和破坏性,/一经实施,即可能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0 [4]。(2)危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