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 标准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应收款项技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 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置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余额(包括有关费用) 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公司购置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揭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本钱。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本钱, 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本钱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本钱计入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股票股利, 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本钱。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缺乏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本钱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 购置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局部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局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局部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那么计价:
(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根底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进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局部撤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