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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十三讲 个人所得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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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法第十三讲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讲个人所得税法

本讲基本内容框架:
本讲作为收益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各种题型在考题中均出现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单选题、计算题、综合题中都是考点,而综合题常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联系。从历年情况看,出题量一般为4—5题,分值在10分左右。
本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针对自然人征收的,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应税所得的范围要比企业所得税广泛得多,但计税原理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即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这是学习本讲需明确的基本思路。
本讲主要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两个判定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二、应税所得项目:11个税目
三、税率
(一)超额累进税率:九级、五级
(二)比例税率:20%(有加成与减征)
四、应纳税所得额规定
(一)各项目费用减除标准
(二)“次”的规定
(三)其他规定
五、应纳税额计算
(一)11个税目一般计算
(二)特殊问题
六、税收优惠
七、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八、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
(二)代扣代缴
(三)核定征收
本讲重点内容有:纳税人身份判定、应税所得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优惠、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
本讲难点问题是:费用扣除中有关“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一些特殊问题等。
一、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他们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又将其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成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11>.居民纳税人的条件(只要具备1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这里“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1年的个人。这里“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2010)
: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①“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②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③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任何地方的应税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两类:
,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