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人:杨志强,男, 1987 年4月7 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乡治安村四社 47 号,电话 ********** 、 ********** 申请人因与吕春慧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吕春慧诉申请人杨志强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人母亲任云霞于 201 1年4月16 日收到了贵院送达的应诉材料, 让她转告申请人应于 2011 年5月 16 日上午 9 时在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杨志强户籍地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治安村四社 47 号,住所地也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治安村四社 47号。申请人与吕春慧于 2009 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结婚至今申请人只是在锡林浩特市居住了 2 个月不满一年, 并没有办理暂住证等相关证件, 故锡林浩特市既不是申请人的住所地也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本案应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此致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人: 2011 年4月 21日附: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