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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施工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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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第六部分 变电工程电气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第一篇 电气质量处罚规定
第一章 目的
第1条 目 的
为了规范变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制度的施工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4条 未按体系文件要求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加工件等,进行“物资验证记录”检验或试验,并做质量检验状态标识。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5条 未履行电气施工前与土建的(交接)复检工作,不符合者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6条 成品、设备等无保护措施,或有措施未认真执行,造成已有成品、设
备损伤、或赃污。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以50元罚款。
无主要原材料(电缆、导线、接地扁钢等)质保资料,或资料不齐全, 第17条
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8条 无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或设备开箱检查记录不齐全、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9条 电气设备到货未建立设备到货台帐或设备台账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0条 电气设备材料因规范有要求,而现场不能进行检验的产品、厂方应对其做出质量承诺,未收到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就取用施工,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1条线在施焊前未取得合电气管母线及软母格的试件试验报告,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2条 对于电气设备本身缺陷,无厂家任何授权证明材料交由项目部处理,安装人员擅自更改电气设备的外观、结构处理设备缺陷,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3条 电气设备设备 (隔离开关、断路器等)调整不按照厂家技术文件及规范要求执行,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4条 电气高压电缆头制作未遵照厂方技术文件要求制作。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5条 电气高压敷设电缆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未满足设计要求裕度。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6条 电气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部按Q/CSG -2007
标准编制所承担的质量验评范围,经监理单位核查、汇总,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编制和审批处罚项目项目部2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0元。
第27条 分部验评资料检查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相应的资料必须完备。资料检查每缺一项,项目部处以罚款1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10元罚款。
第28条 施工现场未能提供与工程同步资料的视为无资料,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9条 项目竣工资料未及时、完整移交业主或工程竣工手续未到质量管理部登记备案,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三篇 电气安装处罚细则
第四章 高压电器验收
第一节 六***化硫断路器
第30条 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或符合厂家规定);不符合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1条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2条 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并涂薄层电力脂;使用螺栓配套正确、方向一致、力矩合格,不符合处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3条 断路器动作性能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不符合处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4条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