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有关内容解读
2011年五月,江苏省卫生厅下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范》要求省、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服务规范,目前省、市的规范尚没有制定,但区卫生局基妇科要求,虽然省、市的规范尚没有下发,我们可以按照国家《规范》的内容要求现进行初步的学****待省市的规范出台再进行相应的培训,以期使我区的妇幼保健工作能在规范化的框架下开展工作。
一、《规范》落实的责任人
自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以来,国家对项目工作的投入在逐年增加,今年已由去年的15元提高至25元,同时国家对项目工作的考核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为了不发生责任、职责纠纷,因此《规范》明确规定:
《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乡镇必须每月对村儿保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成绩作为经费发放的依据。儿保资料必须反应考核及经费发放情况。
二、工作量分担
过去省市规定的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分担比例是乡占70%,村占30%,服务经费享受也按这个比例来分配。今年区卫生局对项目工作量的分担作了调整,乡镇承担的工作量由原来的70%下调到60%,村工作量由原来的30%上调到40%,经费享受也因工作量的调整而作了相应调整,比例分别为60%与40%。
三、新规范的要求与以往儿保工作的不同点
(一)、管理人群由原来的0-3岁扩大到0-6岁
(二)、基本公共卫生增加了口腔保健
(三)、4:2:1体检日期由3、6、9、12调整为3、6、8、12.
(四)、强调产后访视的“满月体检”(具体新表格内的变动暂讨论,等省市新《规范》出台后再谈。
(五)、在今年9月底前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的电子化。
(六)、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卫服务范围。
四、《规范》的内容
(一)、服务对象
我们儿保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
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健康问题处理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1、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4、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5、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6、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