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J-12-87-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标准
GBJ1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标准
GBJ12—87
主编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局部,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当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标准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第1.0.3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平安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
第1.0.5条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
第1.0.6条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当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
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
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标准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
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
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
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
第1.0.7条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以下数值:
Ⅰ级铁路70km/h
Ⅱ级铁路55km/h
Ⅲ级铁路40km/h
第1.0.8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开展互相配合确定。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开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当的运量确定。
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
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
第1.0.9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
第1.0.10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
第二章线路
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1.1条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
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用40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800、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和2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10m整倍数的曲
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2.1.1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小于表2.1.1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级铁路不得小于300m,Ⅱ级铁路不得小于250m。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80m;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使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4600mm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