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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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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按增加地方财力的60%给予财政补助,,由市、县(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市级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支付。
  第八条  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上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补助3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再补助7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再补助100万元(累计补助额达到200万元)。
  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国内外合法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
  第九条  对企业首次上市实现的融资额给予奖励。
  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企业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不足3亿元(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达到3亿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达到5亿元、不足7。5亿元的,奖励75万元;、不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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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情况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对于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级给予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3年按照对市级税收贡献的30%给予奖励,后2年按照对市级税收贡献的20%给予奖励。同时,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第一次分红年度起连续3个年度,按股东或合伙人分红所得上缴市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来济南创业。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三年内可以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上缴市级税收的30%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评估后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评估后给予适当奖励,对各县(市)区在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安排不超过5%的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各类重大活动、开展宣传、调研学习、项目考察、项目评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