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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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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双龙营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议案;
〔五〕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方法草案,决定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提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提出和确定各项候选人建议人选;
〔六〕决定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领导大会秘书处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八〕发布公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议大会的议题,可以采取代表团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大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
第十五条 镇政府领导人员应列席镇人代会;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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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营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数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全体代表人数。
列席会议的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镇人代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方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制定。
第十七条 镇人代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以设立假设干小组。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代表建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或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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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属于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事务的;
〔三〕其他不属于双龙营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议案一般应在镇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符合议案根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议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应一事一案。
提出议案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
第二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主席团可以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提议案人还应当向会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代表在审议方案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或组织派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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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向镇人大提出的议案如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镇人大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围绕本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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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镇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受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受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符合根本要求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或镇人大主席团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三十一条 镇人代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大会闭会后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交由有关机构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