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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
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
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
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
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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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不可抗力
一、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
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
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
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
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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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在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
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即合同签
订
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过失,而是由于事
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
使订约目的受挫,据此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事
人得以免除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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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不可抗力
一、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
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
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
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