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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不测损害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肩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
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此中各
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下:
(1)飞机:人民币 万元;
(2)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 万元;
(3)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 万元;
(4)船舶:人民币 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 4 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立,半途不得更改。
第六章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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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
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时期
八、保险时期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九、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咨询,执行照实见告义务。
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执行照实见告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关于本保险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错未执行照实见告义务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本保险合同;因过错未执行照实见告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排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十、投保人住处或通信地点更改时,应实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处或通信地点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十一、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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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误以致保险人所以而增添的
勘查、检查等花费,应由被保险人肩负。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误以致必需的凭证丧失或事
故性质、原由没法认准时,应肩负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含因不可以抗力而以致的延误。
十二、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照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实时供给有关单证,以致保险人没法核实单证的真切性及其记录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没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不测身死,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给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布死亡,得益人须供给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给受权拜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余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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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不测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给
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判定诊疗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给受权拜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文
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余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3、索赔申请人因特别原由不可以供给上述证明的,应供给法律认同的其余
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