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名词解释婚约——又称婚姻预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有配有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有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处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赡养——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或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也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结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一方有权对其损害要求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指父母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法定继承——也称非遗嘱继承,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份额、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转移给继承人的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承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