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银监会令
2015 年第 1 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
年第 18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
融资交易)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一级资本扣减项
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
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
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
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
风险缓释因素。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
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第十二条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示的方
法计算。
第十三条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 2 列示
的方法计算。第十四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 10%的
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
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
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
方式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计算并表资
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披露要求
第十六条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
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 1 万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
按照下列要求和本办法附件 3 的规定,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办法附件 3 的模板
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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