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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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姓名:xxx 先生
职务:董事长
国籍: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
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公
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而不得要求投资者偿付公司的债款。
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公司是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公司是投资
者在中国的投资工具,向中国的所投资公司投资。
所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单独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公
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25%以上的企业,同时公
司的出资占所投资企业总注册资本不少于 10%,此等所投资企业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优惠待遇。
公司可根据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并经原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之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营目的与范围
第七条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引进外国资金和科学化管理方式,通过投资活动,取得合理的经济效
益,并使投资者得以协调其在中国现有及将来的投资并扩展投资者在中国的业务。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下列各项:
(a)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房地产领域及与此相关的领域进行投资。
(b) 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
设备、房地产开发及与此相关的业务所需材料、设备、用品和在国内外
经营、销售所投资企业开发的房产或其他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
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和抵押。
(c)在中国境内设立与房地产和建筑相关的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d)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
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e)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的有关规定允许新的经营活动时,公司按照有关法律
和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有权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第五章 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 3,000 万美元(US$30,000,000),全部由投资者以美元或者等值
可兑换货币现汇投入。
投资者应以现金缴付 3,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并根据下列出资时间表将相应的美元或等
值可兑换货币款额汇入公司的银行外汇帐户。
第一期出资额等于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