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国土空间开发与管理多规并存、内容重叠冲突、衔接不协调等问题,文章采用文献调研法、综合分析法,分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法律层面国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启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相关国家级规划有83个,到省配套的规划有100多个,省、市、县三级规划纲要、重点专业规划有7300余个,但新时期人口、资源、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国土空间规划暴露了多规并存、内容重叠冲突、衔接不协调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规划间的不协调和规划实施上的困难,制约了规划效力的发挥,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开展。
总的来说,国内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大多以行政级别来划分体系,而国外空间规划体系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国内现阶段缺少法律体系,还需要借鉴国外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经验。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地位未明确,缺乏主体法律体系
由于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未明确,规划的权威性缺乏,土地违法屡禁不止,相关行政部门因“公〞违法本钱低,其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土地是围绕着工程转,为了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在背后支持,默许土地违法现象大量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生态环境承载量,大量农田因此化为建设用地,有的甚至公开、直接违法。
当前的?国土规划编制方法?不具有法律地位和作用,缺乏统领国土空间规划全局的主体法律。国土规划工作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多是针对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等,缺乏主导性明确的主体法律统领法律体系,主体法律应对部门法律和规划存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体系框架不完善,各部门缺乏全局性考虑
由于未从法律层面对体系框架进行完善,造成各部门缺乏标准性、全局性、综合性考虑,局部规划空间内容重叠冲突,导致了不少地区国土开发与保护处于混乱状态,影响和危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导致在同一块地方的重复规划、重复建设、反复投资现象出现的几率相应增加,造成资源浪费。
各部门专题性规划因价值取向、专业领域限制,突出专题性,缺乏综合性、全局性考虑,使相关专题规划在空间上出现同地规划多向利用,在实施中出现冲突。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用地之间的比例关系作了规定,但只考虑土地的天然界线,不考虑土地与城镇化的关系,根本农田保护区划定错综复杂,导致城镇布局结构不完整,根底设施难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开发时机、开发强度等内容进行规定,但无视了耕地占补平衡,导致城市建设侵占耕地,耕地数量减少。
〔三〕根本规那么不统一,各规划缺乏系统化根本标准
由于未从法律层面对根本规那么进行统一,导致各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缺乏统一遵循的根本规那么,各自为政,根本的技术标准和根本的分类与指导体系缺乏协调性、统一性,甚至同类用地各自分类不一,归类有别,造成国土空间归属不清。
主要原因:一是根本的定义不清晰、形式不标准等,如在定义城市规划区时,?城市规划法?第三条定义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调控的区域,而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由于其定义不清晰,各城市划定的规划区范围差异较大;二是各规划指导思想制定的不同,编制技术标准不统一,具体编制的技术手段上的联系与差异也就更为显著;三是各规划在根底底图的选择、坐标体系的采用、用地指标和分类标准上都存在着不可无视的技术性差异,这些都为规划的实施与协调带来了一系列困难。
四、对策及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
明确法律地位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任务,也是空间规划标准实施的根底保障。建议将?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国土空间利用管理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首先,建立从顶层到基层的法律法规,从宪法中进行明示,标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从顶层设计构建完整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作为国土规划根本法规,统领全局。其次,明确国土空间规划附属法的范围,涵盖?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现有法律,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以及最终所形成的各项规划。最后,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其与?国土空间规划?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二〕完善体系框架
为了使得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可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进行设计。建议从纵向上、横向上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