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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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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杨光付等人发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适应症手续,继续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H^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