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
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
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
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
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
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A 5%
11)面部有A 8 cm2 (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n 1 cm2
(注: 2 为平方)的瘢痕,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v1/2者;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一拇指末节部分1/2 缺失,
一手食指2〜3节缺失,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
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
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生度相差>2 mm或错
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 一眼矫正视力W ,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A 31 dB或一耳损失A 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