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一考勤管理
第一条
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第二条
考勤管理:
(一)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出勤必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
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
年为限。工伤除外。
(四)事假原则上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
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五)探亲假: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假期规定:
(1)
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
30天;
(2)
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
20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
(4)
路途另计路程假。
(六)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上条规定外另给予
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七)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
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
路途时间另计。
(八)产假: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
15天。
2
晚育者(女方年龄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享受105天产
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
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
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
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四条请假规定:
(一)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二)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总监外出
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
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四)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五)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六)请病假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
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七)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
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
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对达到要求
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
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异地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