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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规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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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aha 2022/4/13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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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规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广东省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规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并按要求将全省所有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纳入监管。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对全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档案包括监控系统在线情况、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等。每年度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进行考核。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抽查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维护本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辖区内所有重点车辆实行监管,并按照《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DB44/T769)以及《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联网监管接口技术规范》(粤交运〔xx〕1322号)的要求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条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安装地级以上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所有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至少
两次不定时抽查考核辖区内各个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每日
至少两次抽查辖区内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在线监控情况,每次抽查辆次不少于所监管车辆总数的15%。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并记录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指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在半个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接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指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在一个小时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