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第三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 00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 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第六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销售活动中, 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第三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集中银行方法第八条集中银行,是指通过设立多个策略性的收款中心来代替通常在公司总部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 以加速账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缩短从顾客寄出账款到现金收入企业账户这一过程的时间。 1. 具体做法是: (1) 企业以服务地区和各销售区的账单数量为依据,设立若干收款中心,并指定一个收款中心( 通常是设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收账中心) 的账户为集中银行。(2) 公司通知客户将货款送到最近的收款中心而不必送到公司总部。(3) 收款中心将每天收到的货款存到当地银行,然后再把多余的现金从地方银行汇入集中银行——公司开立的主要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2. 设立集中银行主要有以下优点: (1) 账单和货款邮寄时间可大大缩短。账单由收款中心寄给该地区顾客, 与由总部寄发账单相比, 顾客能较早收到账单。顾客付款时, 货款邮寄到最近的收款中心, 通常也比直接邮往总公司所需时间短。(2) 支票兑现的时间可缩短。收款中心收到顾客汇来的支票存入该地区的地方银行, 而支票的付款银行通常也在该地区内,因而支票兑现较方便。 3. 但集中银行也有如下缺点: (1) 每个收款中心的地方银行都要求有一定的补偿余额, 而补偿余额是一种闲置的不能使用的资金。开设的中心越多,补偿余额也越多,闲置的资金也越多。(2) 设立收款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花费较多。所以, 财务主管在决定采用集中银行时, 不可忽略这两个缺陷。第四章现金收入控制的锁箱系统方法第九条锁箱系统是通过承租多个邮政信箱,以缩短从收到顾客付款到存入当地银行的时间的一种现金管理办法。采用锁箱系统的具体做法是: (1) 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租用当地加锁的专用邮政信箱。(2) 通知顾客把付款邮寄到指定的信箱。(3) 授权公司邮政信箱所在地的开户行,每天数次收取邮政信箱的汇款并存入公司账户, 然后将扣除补偿余额以后的现金及一切附带资料定期送往公司总部。这就免除了公司办理收账、货款存入银行的一切手续。第十条采用锁箱系统的优点是大大地缩短了公司办理收款、存款手续的时间, 即公司从收到支票到完全存入银行之间的时间差距消除了。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由于银行提供多项服务, 因此要求有相应的报酬。这种费用支出一般来说与存入支票张数成一定比例。所以, 如果平均汇款数额较小,采用锁箱系统并不一定有利。第十一条企业是否采用锁箱系统方法,要看节约资金带来的收益与额外支出的费用哪个更小。如果增加的费用支出比收益小,则可采用该系统; 反之,就不宜采用。第五章现金盘点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1. 在进行现金盘点前, 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 然后由出纳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 如企业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者,应同时进行盘点。 2. 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3. 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 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4. 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 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5. 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