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侵权责任法有关补充责任条款的理解
石子龙 摘要:文章论述了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对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安全保障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追偿权
中图分类号:DF4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行为人均为多数;二是给付的内容相同;三是各行为人均负全部赔偿的责任;四是因一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但是,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也有显著区别:①产生的原因不同。侵权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损害后果的不同发生原因。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或者有共同故意,或者有共同过失,共同过错将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连接在一起,成为了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则没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在实践中考察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最重要的就是考察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过错,因为共同过错是区分侵权连带责任和侵权补充责任的主要标准之一。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行为人才能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联系,有共同过错的,不能成为补充责任的行为人。损害结果的发生纯属偶然,各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受害人因其他人承担责任而额外获益才作出这样的规定。并非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上的联系。③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行为人尽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当然的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在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加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对其他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共同加害人有权请求其赔偿为承担全部责任而损失的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些损失。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内部分担关系,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有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求偿权,但是这种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最终的责任承担。
在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后,对比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可以发现,前者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承担补充责任,并且将其补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过错范围内;同时也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后者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