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 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 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 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四)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二)货物采购: 1.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服务: 1.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 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四)特许经营: 1. 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 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 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 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