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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
工程投资估算编制
造应责成可研编制单位采纳。
4、组织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提供评审工作中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
承包单位责任
1、按照本合同及《造价咨询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按质量要求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作成果,直接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2、对本工程造价咨询的结论和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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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单位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得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但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不对其认可的造价咨询质量负责。
4、按照《造价咨询工作大纲》的安排,保证咨询人员按时到位。
5、负责对造价咨询报告的内容及结论提供答疑。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6、承包单位应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其造价咨询的身份进行不正当活动,一经发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7、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能通过招标及财政评审的相应规范要求。
8、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六条奖励与惩罚
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承包单位有失职行为,在造价咨询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咨询费外,还应付与直接损失部分咨询费等额的赔偿金。
承包单位应当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负相应的咨询责任,但不代替可研编制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咨询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咨询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造成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损失的,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包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若承包单位私自分包工程造价咨询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全额咨询费用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
6.5业主将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复核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南基建办[2018]1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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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承包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业主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承包单位若未达到业主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业主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合同费用及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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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咨询费: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2011]742号)的规定,根据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服务的工作范围,经各方友好协商,造价咨询费按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价计取。
2、本合同费用暂定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最终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且总价不能超过50万元,如果超过50万,按49.8万结算。
付款办法
1、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暂定费用的20%作为定金。定金在结算时抵作咨询费。
2、完成造价咨询,提交造价咨询报告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书面认可后三十天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到合同暂定费用的80%。
3、待该项目财政评审完成后三十天内,业主向承包单位付清余款。
4、 各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本合同费用支付按广州南沙开发区(区)财政局关于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该等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承包单位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造价咨询费外,还应付与直接损失部分造价咨询费等额的赔偿金。
承包单位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视为违约,‰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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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违反规定,不按时付款,‰的违约金。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属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