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抚养费征收论文
力,除当事人坦白承认,在问讯笔录上签字肯定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人证词或者其他书证或物证。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计生部门很难看到超生孩子的出生证等证明,当事人否认、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基层执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论文
力,除当事人坦白承认,在问讯笔录上签字肯定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人证词或者其他书证或物证。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计生部门很难看到超生孩子的出生证等证明,当事人否认、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基层执法者几乎很难取到其他证据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
3、征收难。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及时当事人承认计划外生育事实,但是对于社会低保户、无业人员等无法缴纳或者故意隐瞒财产拒不缴纳的情况,除法院强制执行之外似乎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但是及时是强制执行,仍然存在征收不到或者征收不全的情况,征收难的问题是社会抚养费中最突出的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层次上的原因,也包括群众意识的因素。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虽然先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征收细则上的规定还不是很健全和完善。比如说,法律规定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种中存在诸多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体现在许多方面:在征收主体上,有的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在征收对象上,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
2、群众法律意识淡泊。养儿防老的思想和意识在加剧、有钱后想多子多福的陋习、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法制意识淡薄,促使很多落后的传统观念在一些蔓延,使得很大一部份人无计划生育。比如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也有不符合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育的,也有的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还有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而生育的。
3、征收责任部门认定难。由于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均可以成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责任部门,虽然国家计生委于2004年1月1日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要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发现地、户籍地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协商确定征收事宜。但由于各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驱使,发现地一般自行征收,不予通报协商。而这三者之间的社会经济状况多数不尽相同从而导致违法生育费征收标准差异或重复征收。
4、行政执法不力原因。尤其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执行的标准、方式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所以不同程度上存在采用土办法、土政策的现象。比如说,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征收标准上,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上,有的执法人员碍于人情,对征收强制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和威慑性。
三、对策思考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诸多难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工作实践,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求维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都要统一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