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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金合伙协议
中国-北京
认缴出资额
指由某一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 承诺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出 资额度,每一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均在附件一中列 明。
认缴出资总额
指本协议附件f列的各合伙人合伙 企业中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或(4)商号的所有权人要求终止,则除 非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或商号的所有权人另行同意,合伙企业对 “**”的商号使用权应自动终止。此后,非经商号的所有权人的事先 书面同意,变更后的合伙企业对该等商号不再享有使用权或任何其他3注册地址
2. 3. 1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
2.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注 册地址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但合伙 企业的注册地仍应位于北京市,并应于完成前述变更后书面通知各有 限合伙人。
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主要通过向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 等类型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业投资相关的活 动,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咨询。(以相关审批登记部门最终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期限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日期(简称“首次交割日")为普通合伙人指定
的合伙企业设立日后的合伙人首次出资期限的期满日,如果指定日期 不同的,以指定的最晚日期为首次交割日。
. 2 除非本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 算至**** (简称“经营期限”),如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与经营期限 不一致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变更该等合伙期限 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但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同意,可提前解散合 伙企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 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两次,每次一(1)年;此后,经普通合伙 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同意,合伙企业可延长一(1)年。全体合 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可以依照适用 法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
合伙企业之投资期(简称“投资期”)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以下 情形中最先发生之日为止:
(1)首次交割日的第二⑵个周年日;(2)根据本协议第4. 10条(除名事件)而提前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
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如下文所定义)实际 向合伙企业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
在投资期后,除为下列用途或合理预期将用于下列用途和/或本协议有 明确规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再被要求缴纳出资(为免疑义,每 一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用于承担(或/和合理预留)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合伙企业的债 务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和合伙企业清算支出):
根据现有投资承诺进行出资,或用于投资期结束时正在进行中 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交易(即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投资协 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投资交易文件的约定需要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投资,为免 疑义,该等投资应在投资期结束后一百八十(180)日内完成 投资);对现有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第(2) - (3)项合称“待 决投资”);
投资期结束至合伙企业解散日为“退出期”。在退出期内,普通合伙 人主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维护或价值增值,并及时将合伙企业对被投 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变现。在退出期内,合伙企业除对现有被投资企业 进行跟进投资或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交易 文件且该投资交易文件涉及的投资在投资期结束后一百八十
(180)日 内完成投资外,不应投资于新的投资项目。
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被视为对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固定回报。本协议 及其任何附件不构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就合伙企业未 来经营绩效作出的任何保证。
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投资、运营、终止、 解散、清算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筹建费用,筹建费用一般不应超过人民币50万元(¥500,000), 超出的部分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同意后可由合伙企业承担;所有因对最终实现投资的目标公司的投资以及对已实现投资 的目标公司的持有、取得、运营、维护、监控、出售、处置而 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顾问而产生的法律、 审计、差旅、咨询、财务和会计费用等常规费用及其他非常规 费用(如诉讼费用),其中能够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承 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该方承担;
合伙企业的审计、财会及备制合伙企业的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税务报表及送交合伙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其他报告之费用和 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