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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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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阿哈哈哈吧哈哈哈 2022/5/6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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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完善管理措施,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我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以及本行章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三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第四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须先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出质人财务状况、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将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同时该董事的表决权不计入董事会有表决权席位,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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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以下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的事项,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以下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主要股东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不计入董事会有表决权的席位: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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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当发生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50%时,须在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时出具承诺,明确放弃第五条所规定的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东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