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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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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医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院字[2009]1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学术交流活动,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1、由我院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
2、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3、本院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包括根据我院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杰出校友到我院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与学术研讨,以及我院教授、副教授、博士等举办的专题学术报告。
第二章举办学术会议
第三条我院主办或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院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我院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研究团队,承担有省级或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院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组织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会议经费落实;
5、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本次会议的目的;
6、须有我院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7、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
第四条我院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部门必须在与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并附经费预算。
第五条在我院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必要的开支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校主办或与外部门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和会议组织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参加学术会议
第七条凡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自己研究方向密切相关),须凭会议的论文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相关的学术论文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八条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一般应全部从参加会议者本人的科研经费(含引进人才启动项目费)中开支(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不能用科研经费支出的项目除外);无科研经费者原则上不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其所在部门认为会议与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等关系密切而确有必要参加者,经费由所在部门负责解决或由系部/部门与教研室协商解决。
第九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向科研处和所在部门提交一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具有共性参考价值的会议资料由所在教研室/部门登记存档供本单位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有价值的高级别学术交流会议,凡提交学术论文被审查通过并应邀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者,学院给予适当费用资助。
第四章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各系(部)、职能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讲座),鼓励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学术报告(讲座),鼓励我院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和承担各级学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