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保险课件
汇报人:
二、《工伤保险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原则。
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三是雇主责任原则。
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的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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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认定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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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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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认定
(四)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2)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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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实行省级统筹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1)受理范围.
(2)调查核实.
(3)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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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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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和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负责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机构。它是由人社、卫生、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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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委托、鉴定、结论、送达等,特殊情况下还有再次鉴定和复鉴程序,各个程序也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1.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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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能力鉴定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判断结论的准则和依据。判断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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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伤残对象的不同,大体分为四类: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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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4、伤残待遇
5、死亡待遇
6、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7、旧伤复发待遇
8、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9、职工下落不明的处理
10、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1、特殊情况下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2.、职工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关系
13、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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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三)从事劳动能力监定可能承但的法律责任
(四)未参加保险用人单位的处罚
(五).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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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例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
(一)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本条例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本人工资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都是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弄清本人工资的含义至关重要。
(三)工伤一次性赔偿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四)条理的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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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非法用工单伤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