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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分户验收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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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分户验收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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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分户验收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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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聊城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分(内容见表二)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 并应进行必要的观感质量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验收内容: (一) 室内空间尺寸; (二)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 门窗、栏杆安装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屋面、地下室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五) 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其它内容。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 (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同时在施工图上注明检查部位及数量; (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主要方法:观感验收以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辅以专业检查工具;功能性验收以试开、试用、试通等试验性方法进行检查; (五)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六)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三) ,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七)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 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四)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严重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终止验收并加以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条住宅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