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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7 2022/5/19 文件大小:5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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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
施方案进行。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依照法定图则等现行生效规划进行。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
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是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
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第十条[法定图则中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法定图则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开展城市更新研究,
对片区内特定城市建成区开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判定,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
元。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原则与技术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
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满足以下技术
要求: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0000 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供大于 3000 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15%的独立用
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
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
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四)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
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五)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
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
性区域管制要求。(六)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
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
城市更新单元。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五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
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二条[单元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应结合更新地块、行政区划、法定图则
的界线及道路围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边界进行划定。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
定:
(一)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
范围;
,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
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
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
围;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二)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
界。
(三)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
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指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在法定图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目标
定位、更新方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
拆迁责任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城市规划
的公共政策属性,在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并先期实施的基础
上,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有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鼓励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在总量
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开发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更新目标与定位。(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