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行政机关监管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为目的,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征集、共享、公示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完善、落实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失信投诉举报等活动。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