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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2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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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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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关系中,常常消失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给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给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爱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商定了试用期,但没有商定试用期的时间究竟有多长。假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商定详细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吵。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由于试用期期限商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由于这样不利于爱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连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爱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阅历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商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需双方自愿协商全都方可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商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商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缘由是:1. 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实行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爱护企业的利益2. 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熟悉,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3. 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动身,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峻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厉 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4. 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许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殊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便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扩散。对于用人单位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