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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雨林书屋 2022/5/20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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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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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各位大站长:
据资环处意愿,此后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拟要求我省各级水技站参与详细操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省站已草拟一份管理规范底稿(见附件),请在百忙之中针对如下问题进行检查认识,思考应付,提出确实可操作的举措和办理建技术方案(放流地址、放流苗种质量、数量、规格、健康状况、运输技术等),并对方案实施进行指导与
核查;拟定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与增殖放流技术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监察与核查小组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展开增殖放
流工作的全面监察,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放流方案确实定)
省领导小组应根据资本、环境容量、苗种供给等详细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增殖年度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判定通事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放流效果,拟定相应放流实施方案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
第七条(放流方案上报)
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水生生物
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因素,展开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
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地区、时间、
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增殖
放流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估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判定
批准后实施。增殖放流应严格履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与已批
准的《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增殖放流)
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但禁止无秩序的放流。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展开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应该提早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址等事项,接
受监察检查,增殖放流指标应归入当地、当年的放流计划。增殖放流程序切合本规范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放流品种选择原则)
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按照生物多样性原则、生物安全原则、技术可行原则和兼顾效益原则。放流品种宜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二代以内苗种,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外来种。同一水域内展开多品种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比率,苗种规格等质量标准须切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苗种单位选择原则)
放流苗种供给应选择信誉优秀、管理规范、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的苗种生产单位。由技术专家小组对拟选育苗场进行
考察,根据种质状况、生产能力提出备选方案。领导小组设置招标评审小组,按照“公然、公正、公正”原则,对拥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育苗公司
进行公然招标或许议标,优先选择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良种繁育场、渔业资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驯养繁殖基地或救护中心以及其他拥有有关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放流苗种监察、检查)
技术专家小组放流前,对放流苗种的亲本选择、种质判定、查验检疫情况及培育过程进行监察、检查,保证健康、优质、无
特异性病原、无药物残留的水产经济鱼虾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防止对放流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放流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在展开增殖放流过程中,要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仔细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