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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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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utuhlwwue61571 2017/4/18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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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 2012 年 11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56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 年 11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8章 63 条,自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 2004 年6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发布、并根据 2010 年 12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一、基本信息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 15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1] 市长韩正 2012 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公布) 二、解读《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 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 年12月11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江子浩介绍相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 2012 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 1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1 月27日,市政府第 93令公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 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修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背景情况 2003 年4月27日,国务院 375 号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04 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 29号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了工伤预防,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2010 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 586 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基于修改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一系列规章需要时间,为及时贯彻落实于 2011 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市政府于 2011 年6月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年初,修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被列入 2012 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所作的相应修改: 1、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第2条) 2、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 7条)3、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的内容。(第11 条)4、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14条、第 16条) 5、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第30条) 6、调整或者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33条) 7、调整了工伤人员部分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缴费工资”调整为“本人工资”,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第39条、第 40条、第 41条、第 43条、第 65条)8、调整了有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处理规定,明确当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第45条)9、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应参保员工未办理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且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第58条)(三)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所作的修改和调整: 1、明确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同意的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标准,并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5条) 2、提高了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