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区停车管理收费办法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方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小区停车管理收费办法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方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供应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方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肯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记标线,保障车辆平安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运用的状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平安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修理;(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全部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全部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全部(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全部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