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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黑白》.ppt

上传人:相惜 2022/5/31 文件大小:1.0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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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黑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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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四 讲 行 政 法 学
一、行政法导论
二、行政法主体
三、行 政 行 为
四、行 政 赔 偿
整理课件
一、行政法导论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1、行政
学校给出的答复是,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对此解释,小区认为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他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小区据此认为,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整理课件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但是退学已无法更改,小区决定诉诸法院。
整理课件
小区在法庭上说,学校的行为损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权益,同时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地给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小区还认为,自己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校方在收取巨额学费后,却以中专教师和电工为他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他要求学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另外小区还要求学校将毕业证发给他,并向其赔礼道歉。
整理课件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几番争论: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整理课件
法院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不属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原告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要的赔礼道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整理课件
同时法院还认定,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小区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整理课件
法院认定学生不是消费者。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双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因此不适用该法。
整理课件
法院据此认为,按《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原告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的30%即660元。
整理课件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 ——合法性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性
①事前控制:授权控制 。
②事中控制:程序控制。
③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整理课件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①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②切实保障公民各项自由。
③切实保障公民各项政治权利。
整理课件
路某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靖远县服装刺绣厂(以下简称刺绣厂)破产后,原告36万元的价格,向该厂清算小组购买了西街厂区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此事经清算小组请示被告(县人民政府),被告曾以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批复同意。原告付清价款,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申领了土地使用证和个体营业执照,投入资金近 10万元筹办起靖远县新潮服装行(以下简称服装行)。
整理课件
但是,当原告正准备开张营业时,被告又要求收回西街厂区,遭原告拒绝。被告下发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决定撤销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收回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请求判令撤销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确保能够对西街厂区行使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错误行政行为给造成的经济损失 12万元。
整理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