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合同(样式一)
签订合同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充足协商,自愿合伙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到如下合同: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合同(样式一)
签订合同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充足协商,自愿合伙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到如下合同: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签订本合同的 人,本所成立后来,根据业务需要,根据本合同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取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和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十二个月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买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十二个月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她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局限性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局限性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局限性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当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十二个月收取的业务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十二个月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拟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