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_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赔偿给 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首付款 元整(小写:
¥ 元);余款 元整(小写:¥ 元)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之
日支付;
以上款项,由买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卖方提供的本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见附件三)。每次收到款项后当日卖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买方。 如卖方当日未开具体要求收据的,则买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 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未支付全额房款前该 房产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房款付清后该房产所有权正式归买方。)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支 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办理完该房地产解押手续后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 续:
1、 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需 与买方 年 月看房时状态保持一致,除床和床垫之外)事项进行验收,记 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 交付该房地产全套钥匙;
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房屋的维修基金发票等相关收据;提供附属设施的设 备发票及保修卡。
4、 卖方应协助买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 续。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1、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 线电视费、网络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
, 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房款中抵扣上述欠费。
2、该房产原所有者 应负责解决因该房产产生的所有与买方无
关的经济纠纷及抵押或欠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经济债务 纠纷与买方无关。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卖方办理完该房产解押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 助。如因卖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卖方负赔偿责任。 如卖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卖方除返还买方 已付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二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 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 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