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目 录 5厘米。
第二节 仓库的喷头布置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 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后台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
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 边墙型喷头布置
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沿墙布置喷头时,。
注: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二、,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
第五章 系统组件
第一节 喷  头
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头出水量(升/分);
P——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15毫米,K=80
第二节 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米时,管径为15毫米;大于6米时为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米。×104帕斯卡(²)。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