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死亡赔偿金问题探析
于志丽 摘要:死亡赔偿金自出现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文章拟从死亡赔偿金的演变历史出发,认为应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性损害赔偿;拟从目前存在的两种学说出发,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当适用代位继承;同时通过对《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抚养丧失说”。但是以“抚养丧失说”解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侵权责任法》可以看成是对以前司法解释的一个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伤害致死赔偿项目上不再单独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该法是对采用“继承丧失说”的一个的肯定,也确认了死亡赔偿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人认为,既然该法已采用“继承丧失说”,那么应当据此认定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也即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1、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时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产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概念特征,不能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2、司法实践中也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虽然该复函是对空难死亡赔偿金的答复,但我们可由此推测,对其他类型的人身伤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也不应认定为遗产。
3、认为应按照遗产处理的,有一种理由是基于这样的担忧,《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对被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进行赔偿,如不认定为遗产,可能造成被抚养人权利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被抚养人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笔者认为,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相比,《侵权责任法》看似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似可认为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无须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并不太明确,理论上对于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以及实践中受害人死亡案件是否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了很大争议。但无可否认,《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只是用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并不是说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再需要赔偿。因此基于这种担心要将死亡赔偿金认为定遗产的观点也就显得杞人忧天了。
三、被抚养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侵权责任法》既未将被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作为一个并列的项目,也未明确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那么被抚养人的权益应该怎么保障呢?
要理清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通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