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方式
预期违约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部分履行
履行不能
其他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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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履行不能:主观过错
履行不能
客观履行不能:不可抗力
不履行
拒绝履行:毁约
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
实际违约 迟延
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
部分履行:数量
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履行利益
加害给付: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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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有房屋一间,租赁给乙,履行期未届满前,甲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甲为何种违约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答:预期违约中的明示毁约, 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未届满前,甲将房屋高价卖与丙,甲为何种违约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答: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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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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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已构成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履行无益,也可拒绝接受继续履行,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非违约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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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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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接受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在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害。。。
注意: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债务人不能免责
例:甲乙二人6月1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7月1日交付房屋,后乙迟延交付,7月2日房屋在地震中毁损,问此时乙能否免责?
答:不能,不可抗力发生在乙债务人迟延履行后,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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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111 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中还有一种加害给付,即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主要是指固有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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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