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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SANYHUASANYUA8Q8-SANYUA1688】
创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理论动态●
引入契约理念--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一的纵向行政关系转变为包括花钱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关系在内的多重法律关系。学生的权利被强调和重视,学生已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的重要主体,这些都要求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方式也应发生相应的变革。基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在性质上的分化,契约式管理也应采取不同的形式,并严格遵守不同形式契约的原则。
1.民事契约对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规制
在校方提供教育服务和生活服务的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比如,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合同关系。学生的报考和高校的招录,相当于合同缔结中的要约与承诺;学生入学,要向校方缴纳学费,作为回报,校方应提供一定质量的教育和生活服务。在学生付费,学校及其内部机构提供服务的领域,学校与学生地位平等,若有违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学校的内部事务管理不能侵犯学生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等等。学生身份的消费者性质,要求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作为教育公共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及其物质条件,其中包括承诺的教育水准、充分的校园安全、足够的
教学设备、良好的学****与生活条件等。在高校提供的生活服务领域,高校不应以管理者姿态侵犯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民事服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学生享有完全的自由、平等权利,有权要求学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例如,高校在收取学生缴纳的诸如学费、住宿、生活用品、网络服务、餐饮等方面的费用后有义务按承诺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高校在特定范围内,特别是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领域,如高校提供住宿、学生交纳费用;学生提供一定劳务、学校支付一定劳务费等,通过高校或高校职能部门与学生之间订立民事契约,达成一定目标,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方式。从同为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都对对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学校在拥有对学生进行管理权的同时,学生也拥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学校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威,学生也不再是完全的被管理者,二者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
目前,很多高校已开始通过与学生订立合同的方式实施学生的宿舍、餐饮管理、网络使用管理、付费使用的校园资源管理。然而,通过我们对北京市部分高校与学生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所谓的民事性质的合同大多流于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高校与学生签订的民事合同并未体现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学生缺乏可选择性权利;仅规定学生的义务,缺乏学校义务性规定,高校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严重不对等;仅规定学生的违约责任,缺乏学校未提供合同承诺的服务的违约责任;合同的制定缺乏学生参与,仅仅是学校职能部门意志的体现。
2.行政契约对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规制
在学籍、学位、考试评估、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等教育教学管理领域,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依我国法律规定,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我国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高校就属于这一类行政管理者,依有关教育法的授权,可以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做出奖励或惩罚,并自主决定是否对学生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在这些活动中,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从理论上可以认为,这种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公法上的行政关系。
行政契约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应用可以表现为两种方式:(1)高校的招生简章、章程、校规是大陆法系国家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契约理念下,可以看做是默示的行政契约的内容。由于高校与学生地位的差异,高校具有较大的主动行政权,法律必须对高校的这类权力进行严格限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这类契约实施有效的监督。(2)高校与学生签订的带有行政契约性质的明示合同,是我国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另一个依据。这类统一的格式合同通常由学校针对全校或一类学生做出,可选择性、针对性和协商性较差,再加上高校的主动行政权,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制定的这类契约的内容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与监督。作为法律授权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组织,高校还必须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既是高校的权力也是高校的义务,在这个领域高校没有可选择权。高校的服务职能并不否认学校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职能,只是要说明学校在实施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一方面要提高服务意识,履行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义务。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管理领域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制。
从行政契约范畴划定的分析看,将适用行政法规范与制约的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划入行政契约的范畴是适宜的,只要在学校和学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就无法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