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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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乙方如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和甲方业务往来的惟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注:(双方可以商定其他通讯措施)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变更业务往来措施,需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拟定后方生效。乙方未立即书面告知甲方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当。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措施下达。书面措施下达的指令必需由乙方或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措施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用其他措施保存原始指令记录。乙方批准,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书面指令具有相似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商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涉及保证金与否充足,指令内容与否齐全和明确,与否违背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拟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拟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回绝实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所有成交之前向甲方规定撤回或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需承当交易成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根据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献或证明,并对上述文献的真实有效承当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拟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措施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成交成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措施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立即核算。当对和交易成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也许发生或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强行平仓不符合商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实行乙方交易指令,或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补偿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回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原则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告知乙方的状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成果由乙方承当。
第三十条 交割告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解决措施根据有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实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和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立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状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状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根据乙方的批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乙方未履约状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和有关税项;
(七)甲方和乙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批准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因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她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