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分类。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五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 2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第七条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按照《附件三》进行控制, 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规模小于等于 3 万平方米住 2 宅项目, 需配建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物业用房; 建设规模大于 3 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按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一配建物业用房。第八条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 1: 500 、 1: 1000 或 1: 2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第九条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容积率属强制性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第十条在建筑基地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 8 米的广场、绿地、通道、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 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奖励建筑面积: (一) 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 2时, 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奖励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2 而小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奖励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 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4时, 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奖励建筑面积 平方米。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准总建筑面积的 10% 。 3 第十一条因规划调整的需要,已出让地块无偿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可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S1 = S2 × FAR × 其中: FAR —基本容积率; S1 —奖励建筑面积 S2 —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 10% 。第十二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且广场宜集中设置。广场的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 基地面积在 2000-5000 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12% 且不小于 400 平方米。(二) 基地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 10% 且最低于小于 600 平方米。(三) 基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5% 且最低不小于 1000 平方米。注:①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裙房内时,其面积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 70% , 且不超过广场面积的 30% ,净空高度不小于 5米。②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一般按下表规定设置停车位, 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 10% ;商业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 2 0%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序号类别单位机动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01 别墅车位/户 - 4 02 普通住宅车位/ 户或车位/ 百米 2 建筑面积 - - - 03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车位/ 户或车位/ 百米 2 建筑面积 04 廉租房车位/ 百米 2 建筑面积 05 市属行政办公车位/ 百米 2 建筑面积 06 非市属行政办公车位/ 百米 2 建筑面积 07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