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编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概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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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加成则是为了调节和限制某些纳税人获取的过多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论
第二节 纳税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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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的基本程序
纳税程序: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经过的所有环节,这个过程主要是从纳税人单方面的角度而言的。
它主要包括: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在设有税务代理制度的条件下,纳税程序中的某些事宜可由税务代理人代为完成。
第二节 纳税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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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既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贯彻税收征管法令,加强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税务登记的基本步骤包括: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征管机关进行审核;审核后填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基本内容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与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务登记
2.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3.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应在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 纳税的基本程序
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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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时,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应税项目,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
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人应当直接持有关收入凭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可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等方式。
第二节 纳税的基本程序
三、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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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是纳税程序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应纳税款最终缴入国库,纳税人所履行的纳税义务才得以实现。
缴纳税款的方式也不相同,一般有以下七种情况。
1.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2.按查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3.按查验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4.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5.按自核自缴方式缴纳税款
6.按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税款
7.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