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研习104:商标诉讼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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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投行小兵【案例情况】一、卡奴迪路(一)基本情况2019 年8 月6日,卡拉麦罗对本公司拥有的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注册商标提出异
下:注册号为 号“卡奴迪路 CANUDILO及图”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该商标”、“争议
商标”或“涉诉商标”)原由永德盛经贸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1 日在第 25类“衣物、茄克、皮衣(服装)、制服、衬衫、鞋、帽子、袜、领带、腰带”等商
品上提出申请,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于2019 年 8 月 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第 号的《商标注册证》。2019年 7 月
21日,永德盛经贸公司与伊狮路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永德盛经贸公司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伊狮路公司。2019 年 1 月 21日,商标局出具《核准转让
注册商标证明》,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伊狮路公司。2009 年 9月 8日,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为 20
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6日。因伊狮路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名称变更为卡奴迪路,2009 年 10 月 7日,商标局出
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卡奴迪路。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卡奴迪路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未做出新的裁决之前,该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和经济损失经本所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聘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商标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21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有关问题的专项意见书》(以下简称“
《商标专项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商标评审委未作出新的裁决之前,涉诉商标为自始合法有效存续的注册商标,卡奴迪路作为涉诉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依据《商标法》享有商标
专用权,该权利不受任何侵害或限制,因而在该阶段,该诉讼不会对卡奴迪路造成任何的风险和损失,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虽然商标评审委作出了撤销“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
的争议裁定,但因卡奴迪路不服该裁定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该裁定并未生效,故涉诉商标并不因商标评审委做出的裁定而失效,卡奴迪路为涉诉商标的商标权
人,其对涉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其次,2019 年 11 月 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高行终字第872 号《行政判决书》,判
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800 号《行政判决书》,判令:“一、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 号关于第
号“卡奴迪路 CANUDILO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二、被告商标评审委重新就卡拉麦罗公司针对第 号“卡奴迪路CANUDILO 及图”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作出
裁定”。据此,商标评审委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 号争议裁定已通过司法程序被撤销,在商标评审委作出新的裁决之前,涉诉商标合法有效,第 号“卡奴迪路 CA
NUDILO及图”商标为卡奴迪路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第三,经卡奴迪路及海峡商标事务所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卡奴迪路在涉诉商
标诉讼期间内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就涉诉商标发生其他争议、纠纷、违约、索赔等风险和经济损失的情形。3、商标评审委已就本案作出新的裁决就涉诉商标争议事项,商
标评审委已于 2019 年 1 月 10日作出《关于第 号“卡奴迪路 CANUDILO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9)第 号重审第 496号
,以下简称“该裁定”)并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送达发行人,该裁定确认“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高行终字第872 号《行政判决书》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根据该裁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根据该裁定,“申请人(注:指卡拉麦罗公司)在向商标评审委提起评
审请求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