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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慢慢老师 2022/6/15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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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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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置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完工后一年。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书、备案表等),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如: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过或批复同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大型项目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资本金比例符合农村信用社项目资本金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流动资金投资额之和的比例;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需提供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的担保;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方式发放,其贷款担保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
(三)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五)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20%;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以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高速公路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收入账户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从严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