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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完整版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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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酵肉制品。
();;;;;()。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二)酱卤肉制品
、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三)熏烧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五)发酵肉制品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